明明才消费了28元,却被商家半强迫式地收取了45元。遭遇了“最低消费45元”的朱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了西湖消协。消协部门明确指出,商家单方面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退还多收的钱。
前不久,朱先生与朋友在位于文一路的一家咖啡馆消费时,点了两杯饮料。按照单子的标价,两杯饮料加一起应该是28元。但是在结算时,服务员却说,咖啡馆有规定,一次消费必须达到“最低消费”45元,不足45元按45元收取,且该规定已通过价目表予以标明。
当时,朱先生碍于情面,不得不支付了45元。但回家后,他越想越觉得这一规定不合情理,便向西湖消协进行了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马上和咖啡馆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明确告知该负责人,设置“最低消费”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消法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申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申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此,咖啡馆负责人承认错误,同意按实际金额来收费,退还多收的金额,并表示今后将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西湖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与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此,经营者单方面设置“最低消费”,违背了公平、合理、自愿的交易原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无论是以口头告知或书面明示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均与法律背道而驰。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或寻求法律途径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