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存在的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以高回报为诱惑,带有诈骗性质。
“其实,要想与非法集资划清界限,众筹时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就可有效规避这一风险。”赵纯永说,“200人”红线是指《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这一规定将更有利于将股权众筹融资与公开发行证券区分开来,为众筹占据互联网金融一席之地“正名”。
另外,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赵纯永还提醒说,融资者进行众筹时要选择合法的第三方众筹平台。这个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不能提供担保交易,筹集到的资金全部用于项目中。针对这一点,赵纯永表示,从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文件来看,以后的众筹平台都要经过证监会批准,需获得“审批或许可”。
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杨臣臣律师还谈到了众筹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风险,众筹平台的开放性和即时性,使项目信息迅速传播,投资者和网民很容易获取项目的相关信息,一旦项目受到热捧,就会被迅速模仿并大量生产。对于这一问题,杨臣臣提醒,发起人最好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产品,建立起一定的防御门槛,然后再在众筹平台上公开发布项目,进行筹资。参与众筹的项目在众筹描述或介绍中,要谨慎把握介绍内容的详略,尤其对于技术原理或是实现方式不要做太过细致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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