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两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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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01ms.com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5 8:38:30  |
消费,甚至可以通过降低总体消费水平,来抵御市场风险。市场风险袭击农民后,一般来说不会形成呆帐。相反,龙头企业对市场风险的承受能力要低得多,化解风险的途径也要少得多。市场风险袭击龙头企业后,往往倒闭,造成银行贷款沉淀。由龙头企业承担过多风险,不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把企业托垮了,最终对农民也不利。没有了龙头企业,农民生产的初级产品就失去了销路。之四:“一合就灵”论缺乏理论和实践根据。很多研究人员主张发展合作制龙头企业,让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农民在龙头企业中拥有股份,参与龙头企业重大决策。其理由是,只有这样农户与龙头企业才能结为利益共同体,确保农民分享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持这种主张的人通常以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为例。的确,西方发达国家有不少办得很好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合作社,为合作社成员带来了实惠。但深入分析便会发现,这些国家家庭农场的规模较大,只要有为数不多的家庭农场加入,加工、销售合作社就能实现规模经营。合作社成员为数不多、同时又有实现规模经营,这是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成功实行合作制的重要因素。在单个农户生产规模非常小的情况下,为满足加工和销售规模经营的需要,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必须为数众多。而成员为数太多,内部交易成本就会上升,直至抵消规模效益,合作制的效率就大大降低。日本基层农协在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方面成效不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单个基层农协的成员为数太少,每个成员的生产规模也很小,合作起来后同样不能实现规模经营。我国农户生产规模比日本还小,运用合作制发展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龙头企业,会处于两难境地:即为体现合作制原则,节约内部交易成本,加入一个合作组织的农户为数不能太多,这样就会使加工和销售实现不了规模效益;而为实现规模效益,加入一个合作组织的农户必须为数众多,这又会增大内部交易成本,而且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得不到体现。因此,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合作组织是有条件的,只有在规模效益不明显或对经营规模要求不高的情况下,用合作制的方式发展小型加工和销售龙头企业才是可行的。之五:一种农产品是否适宜产业化经营取决于两个因素。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1997年6~10月间调查,全国29个省区市共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11824家,其中粮油糖业占20.9%,果菜业占26.7%,畜牧业占25.8%,水产业占6.4%,其它占20.2%。从中可以看出,果菜、畜牧等产品,更适宜采用产业化经营模式。为什么会如此?这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加工增值的可能性。需要深加工的农产品,从生产者向最终消费者流转的过程比较长的农产品,适宜产业化经营。不需要深加工、从生产者直接流向最终消费者或经过几道流通环节流向最终消费者的农产品,不适宜产业化经营。当然,如果把批发市场+农户的经营体系也视作产业化经营组织,适宜产业化经营的品种范围就会更广些。第二,流通政策。市场、价格、经营“三放开”较早的农产品,产业化经营发展得较快。预计1999年棉花“三放开”后,产棉区发展棉花生产、编辑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的压力会增大,纺织行业“限产压锭”的宏观调控政策会受到一些冲击。粮食产业化经营已经起步,如东北的玉米加工转化,湖南、湖北的优质稻产加销一体化,河南、山东的专用小麦产加销一体化,今后要解决的问题是与新粮食收购政策衔接好。粮食生产者与龙头企业之间的联系,如何不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打断,是一个有待解决的新问题。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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