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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创新主体到创新政策:一个基于全过程的观点         ★★★★
从创新主体到创新政策:一个基于全过程的观点
作者:101ms.com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30 7:12:15

    1.引言
技术创新离不开主体。关于“谁在进行创新”的问题,涉及到技术创新研究更本质的层面。进入创新研究者理论视野的林林总总的创新现象,诸如创新过程、促进或阻碍创新的因素等等,究其实质,都只不过是创新主体的行为结果而已。因而,在创新研究中,只有确认并深刻理解了技术创新主体,才能更准确地说明各种技术创新现象,也才能更好地制定相关的创新政策。
目前的技术创新研究,多将技术创新主体视为不言自明的前提,鲜有深入分析者。即便有所涉及,研究者们大多也各执己见,莫衷一是,至今还找不到一种关于创新主体的前后一贯的明确理解。
创新主体不明可追溯到Schumpeter 。 Phillips 曾区分出两个 Schumpeter : 一次世界大战前的青年 Schumpeter 和后期成熟的 Schumpeter。前者强调企业家和小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后者则倾向于大垄断公司优势及技术进步官僚主义过程。〔1〕两个Schumpeter 对创新主体虽各有侧重,但隐含了两个共同的假定:第一,创新在单一封闭的主体——企业中完成;第二,生产者即创新者。
Schumpeter之后的创新研究,涉及创新主体的大都基于上述两个假定。Abernathy和Utterback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创新:产品创新和渐进型的工艺创新。产品创新的主体是小型企业,也就是那种没有定型产品、以技术为主导、由企业家精神标识的企业;而渐进型工艺创新的主体则是大型的、生产标准化产品的、施行规范化管理的企业。〔2〕Schmo—okler则明确指出:“第一个运用新的方法或引入新的技术思想进行技 术变革产生出新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就是创新者 。”〔3〕 Marquis 、Roberts和Tiwss也分别表达了类似的看法。〔4〕〔5〕〔6〕
von Hippel对“生产者即创新者”提出了挑战。他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准确地理解使用者的需要,是有力区分成功创新与失败创新的核心因素。〔7〕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von Hippel 提出了“使用者即创新者”的观点。von Hippel的创新主体转换虽然有利于拓宽研究视野,但在技术创新主体的确认上同样存在困难。
首先,von Hippel选择的做为实证研究基础的科学仪器行业具有特殊性,因为在这个行业中,使用者的专业知识远远超过生产者,这种情况在其他行业中很少出现,故而,von Hippel的结论不具备普遍性。
其次,从von Hippel后来对其理论的更详尽阐述中不难发现,他所谓的“使用者”只不过是相对特定产品而言,比如测试中心使用了某一种科学仪器,〔8〕但实际上我们也会发现, 做为这种仪器使用者的测试中心同时又是另外一个行业的生产者,它只不过是运用这种仪器生产着某种服务罢了,所以,von Hippel所谓的“使用者即创新者”仍可以看作是“生产者即创新者”,只不过这个生产者进行的不是产品创新,而是工艺创新而已。
第三,von Hippel意义上的创新仍是发生在单一封闭企业内部的。虽然他也试图以特定的具有跨行业性质的产品为纽带,将不同行业的企业联系起来,但von Hippel的着眼点仅仅在创新源上,而没有从整个创新过程的角度考虑创新主体的问题。
很明显,von Hippel的创新主体摇摆于单一封闭企业和跨行业企业联合之间,而不是象他自己所说的那样“完成了创新主体由生产者到使用者的转换”。([8],p.3)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家创新系统”概念的出现,使创新主体变得更加扑朔迷离。Lundvall首次提出技术创新的支撑环境,即国家创新系统的问题,〔9〕Freeman则做了进一步深化。Freeman 认为:“国家创新系统是创造、吸收、改进和扩散新技术的活动和相互作用所受到的公共和私有网络的支持,这种网络的效用不仅仅支持研究与发展活动,还包括创新所需的资源组织或管理活动。”([10], pp402—425)在这里,国家创新系统表征了一个复杂的创新活动的外在环境,从而使创新研究走出了单纯的企业范围,展开了一个更加广阔的前景。虽然国家创新系统概念并没有更多地着意于技术创新主体问题,而且似乎有使辨认创新主体变得更加困难之虞,但国家创新系统毕竟昭示了一个新方向,对于我们的技术创新主体研究有着诸多启示。
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创新主体的不明确,甚至于创新主体研究的缺位,造成目前创新研究的纷杂局面,严重阻碍了关于创新过程本质、创新成败影响因素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缘于此,本文试图从技术创新主体入手,对创新活动做一个前后一贯的说明,以期对创新政策的选择与制定有所裨益。
    2.技术创新主体的确认
根据Schumpeter的发现,创新是指发明的第一次商业应用。很明显,在这里,创新活动是一个由一系列事件交织而成的过程。这一过程至少包括:探索、发现、实验、开发、模仿以及采用新产品、新工艺和新的组织结构。Kline和Rosenberg的模型很好地描述了做为一种过程的创新活动。([11],p289)(参见图1)


      ┌──────────┐
      │   研   究   │
      └───┬────┬─┘
          │ 知识  │
┌────┬────┴┬───┴┬───┬────┐
│    │发明和  │详细设计│再设计│市场和营│
│潜在市场│(或)生产│  和  │ 和 │    │
│    │分析设计 │试  验│ 生产 │  销  │
└────┴─────┴────┴───┴────┘

     图1 技术创新过程模型
Dosi的研究则进一步表明,创新做为一种历时性而不是时点性的活动,包括以下五方面特征:
(1)不确定性。这不仅仅是指缺乏与已知事件的发生有关的信息,更根本的是还包括(a)存在着尚不知道如何解决的技术经济问题;(b)准确地追踪行动结果是不可能的;
(2)主要的新技术机会越来越依赖于科学知识的进步;
(3)导致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究活动的本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研究与创新活动复杂性的增加使得正式的组织(企业研究开发实验室、政府实验室、大学等)做为创新产生的最佳环境比个体创新者更为有利,另外,在或多或少的综合制造类企业中,工商企业部门的正式研究活动趋向于一体化;
(4)相当数目的创新和改进产生于“干中学”和“用中学”,即:人和组织可以通过各种干的过程,通过解决生产问题的非正式活动,通过满足特殊顾客的要求,克服各类“瓶颈”等学习如何使用、改进和生产;
(5 )技术进步的模式可以描述成对市场条件变化的简单而灵活的反应:(a)尽管对专门的创新来讲,变化的意义很大, 但似乎技术进步的方向是由已在使用中的技术的发展水平所决定;(b )决定产品和工艺适应变化的经济条件的范围,正是技术本身的性质;(c )在多数情况下,企业、组织甚或国家,实现技术进步的可能性由他们已经达到的技术水平决定。([10],pp274—275)
鉴于此,如果我们从全过程的角度来考察创新活动,那么,创新主体的确认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创新过程的某一阶段或某一环节, 如 von Hippel仅着眼于创新源,Marquis等侧重于创新的生产组织。因为那样得到的创新主体势必是单一封闭的,象von Hippel的使用者, Marquis等的生产者。我们所要做的是从创新活动各环节的有机结合入手,并且考虑到创新活动各环节的基本特征。
实际上,只要我们接受技术创新是一个过程的观点,就很难将创新者限定在孤立状态的企业。企业毕竟只是创新活动全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即便Abernathy和Utterback所谓的“新产品类型”的创新,也不是单个小企业所能完成的,他们自己也说:“许多研究表明,象这样的产品创新有着共同的特点,即这些创新大量出现在这样一些企业和组织里,这些企业和组织靠近具有雄厚科学基础的大学或其他研究机构。”〔2〕Marquis的研究也表明,从确认机会直到问题解决,可能都是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完成,只是到了开发、应用和扩散阶段才进入企业,而且还要大学和研究机构派人到企业培训人员,帮助解决发展和应用中的问题。〔4〕如果再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企业技术能力较弱的现实, 情况就更是如此。如浙江省诸暨市工业环保设备总厂的产品开发工作,就是以该市工业设计院做为技术后方,并与设计院签订协议,设计前的风险均由设计院承担,对每笔合同,由厂方经营人员牵线或由设计院介绍,通过选型、设计、图纸、再生产、安装、调试,经过这样一个过程,该厂出来的产品一般都有较好的市场。又如浙江省新华造纸厂“溶剂回收综合利用项目”,属国内首创,是一个典型的高新技术创新例子。这个项目是由省里重点投资,在兵器部五院和沪州化工厂的帮助指导下安装、调试直至建成投产的。这两个单位主要提供了工艺流程、方法、各主要参数以及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另外,该项目还牵扯到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金融机构以及市场情况等多方面。
从Dosi总结的创新活动的五大特征出发,结合上述典型分析,我们认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由多种要素组成的系统,这些组成要素包括:相互关联的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政府、市场和金融机构。(其组成模式如图2 )这种由多种要素组成的创新系统,我们称之为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
(附图 )
图2 多元组合技术创新立体组成模式图
    3.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
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做为一个系统,其各组成要素在主体的创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创新规模和创新发生的部门、行业不同而不同,从而使多元组合创新主体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也许正是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的不同行为表现,容易使人们发生错觉,以致于片面地将创新主体等同于它的某个单一组成要素,如企业、大学或政府等。
首先,在给定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中,多元组合主体的某个特定要素或某几个特定要素的组合往往凸现为主导方面,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创新主体的行为特征。例如,德国的工业传统历来强调企业与大学、技术研究机构以及学徒机构和理工学校的合作。这种合作为德国工业提供了多层次的生产技术知识,还有大量熟练的基层工人、可以推动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务实工程师、以及比较具有研究头脑、能够开拓工艺技术的工程师。([12],pp106—107)因而,在德国工业传统下,多元组合创新主体的行为多表现为一种制度化地联合。而日本则不同,政府行为,某种程度上还包括企业间的合作行为,成为创新主体占主导地位的行为表现。如Freeman指出, 日本通商产业省(以及其他一些部门)清楚他们的主要责任之一是鼓励新投资,引进新技术,而且在区域政策发展方面,着重强调了科学、教育、通信和运输基础的发展。区域政策一直在试图加强整个国家,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技术能力。([10],pp404—405)至于美国,情况则又有所变化,企业行为明显地涌现为创新主体的主导行为。
明确多元组合创新主体在不同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中行为表现的差异性,其启发意义在于,可以透过这种差异,比较不同背景下创新主体的行为有效性,从而为制定宏观创新政策提供有益借鉴。
其次,创新规模的变化,也影响到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的行为特征。
根据英国萨塞克斯大学科学政策研究中心的经验研究,考虑到创新规模的不同,创新可以分为(1)增量创新;(2)基本创新;(3 )新技术体系;(4)技术经济范式的变革。([10],p58)
(1 )增量创新:这一类创新的发生经常不是任何深思熟虑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结果,而是工程师和其他直接参与生产活动人员的发明和提出的改进意见的结果,或者是用户首创或建议的结果(从“干中学”和“用中学”)。这类创新是多元组合创新主体中企业要素作用的集中体现,而其他要素,诸如政府、大学、市场等则表现为给企业行为提供必要的配合条件。因而,多元组合创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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