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财产所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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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01ms.com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5 8:31:13  |
劳动者三合一的封闭的小生产方式。因此,对股份合作经济规定招聘的职工不能超过合作成员人数的做法,是不利于社会化生产发展和资源流动、优化配置的。也阻碍企业从社会上聘用有经营才能的经理和技术熟炼的工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第三,它是一种产权关系明晰,集体和个人在财产利益关系上结合得比较紧密的所有制度。股份合作经济是生产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经济利益,在个人所有基础上自愿联合组成的经济实体。财产属那些人所有,每个人占的份额多少,是一清二楚的,在收益分配上按照各人的劳动投入(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投入)进行分配,大家都不占别人便宜。因此,这种所有制的财产权属关系清晰,利益分配清楚,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直接,结合比较紧密,没有“吃大锅饭”的问题。过去我们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看作是一种与个人所有不相容的公有制,将土地入股的初级农业社看作是半社会主义性质,将完全按工分配的高级社、人民公社看作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并在工作中经常通过各种政治运动,采取行政手段,割所谓“资本主义尾巴”──个人经济,将其收归集体所有,造成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期对立,干群关系紧张,使社员在思想观念上把集体经济看作是“阿爸”的,认为分到个人手里的才是自己的。这就带来了集体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上的短期行为,和社员不关心爱护集体,不积极参与集体管理和监督。而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承认个人对集体财产占有权益,并有继承、转让权利,因而较好地克服了原来集体所有制带来的弊病,比较好地建立起自我发展、自我调节、自我积累,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但是有些地方在设置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的产权制度中,规定分配给社员的股权不能继承、转让,人口增减和户籍迁移、注销,集体要收回股权重新调整。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并没有解决集体所有制带来的弊病,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集体分配收入水平很高,社员离土离乡从事二、三产业,其享受集体分配的权利就会丧失,因而很多人不愿离开集体到国营企业单位当职工,出嫁女不愿到夫家落户。这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劳动力、资金、土地等资源合理流动,对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农村二、三产业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中国特别是广东,农村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短缺,让大部分农民离土离乡,从事二、三产业和到城镇落户就业,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要求,是农村经济现代化的需要,我们在政策上不应当人为地限制农村资源流动,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在农村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我们应当有勇气改正过去的失误,理顺合作经济的所有制关系。有的地方不允许分配给社员的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实行生不补、死不减的政策,还由于顾虑今后人口流动和增减,带来部分农户人口增多,而股权没有增加,影响到生活出路。我认为这实际上是对股份合作制的一种误解。因为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与采取什么样的生产经营形式,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土地仍然可以实行自愿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或投包制,社员仍然可以到集体企业做工,获得生产经营和劳动的收入,并不会困为人口增加、股权不增加而影响到生活出路。但是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必须改变原来的土地均包制,使农民可以自愿选择职业,为他们离土离乡从事二、三产业,到城镇落户创造条件。
第四,它在分配上是一种实行按劳取酬为主、多种分配形式相结合的所有制度。分配问题的本质是产权问题。过去集体财产完全属于公有,不属于社员个人,只有劳动力才属于社员个人所有;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又认为,物化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只是一种价值转移,不会创造价值;因而在分配上实行一种单一的按劳分配办法。过去实行的按劳分配制度,有它特定的内涵,这就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职工,通过等级工资制进行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等量劳动交换,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社员,通过定额工分和评工计分制度,在内部进行等量劳动交换。这种分配办法是实行计划产品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现在改革开放以后的情况是,我国搞的是商品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们的劳动收入完全通过或大部分通过商品交换形式,进行等量劳动交换去实现按劳取酬。各种生产经营要素的投入,允许参与利润分配。这种分配办法实际上是一种按劳取酬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制度,在内涵上按劳取酬与按劳分配有着本质区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上一切劳动者(包括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生产领域劳动者和流通领域劳动者),他们对社会付出了劳动,通过市场交换取得了应有的报酬,这都可以称作按劳取酬。因此我们不要把原来的按劳分配概念和办法,规范今天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分配制度,更不要以此来界定股份合作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通过商品交换形式和市场实现按劳取酬,在分配上必然会带来人与人之间收入差别的扩大和不合理。但是只要充分发育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采取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和实行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政策法规,去进行调节各种人的利益分配关系,问题是可以逐步得到解决的。我们不应当害怕劳动商品化,从限制股份合作企业雇工人数来解决矛盾,这不利于生产社会化和商品化的发展。与集体财产所有制相联系的还有一个公共积累问题。现在有的地方从传统公有制理论考虑,规定股份合作企业必须留有一定比例而又不分可割的积累。这种做法是与当前农村发展实际情况脱节的。因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公有财产由参加联合的个人共同所有,如果企业每年提留不可公割的不属于任何个人的公共积累,那么在若干年以后,在企业内部必将形成一块越来越大的、财产权属不明晰的公有财产,这将会削弱股份合作经济所有制所产生的作用。因此,随着企业公共积累增加而形式的财产,应定期采用分红股和增加股值的办法,将它分解到股东个人。这样才能长期地保持股份合作经济产权制度的特点,有利于不断增强股份合作企业对股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股份合作经济的社会经济效应。
第五,它在经营管理上是实行一种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会三者互相分开而又互相制衡的机制。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通过把原始产权、股份产权、企业法人产权“三权”实行分离,而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改变为企业法人所有;将个人生产经营方式改变为联合的生产经营方式。在经营管理上通过分别建立股东大会(代表会)、董事会、职工代表会等机构,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使它们互相独立而又互相制衡,建立一种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这种有利于企业法人摆脱股东个人私利,按照全体股东共同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去办好企业。因此,股份合作企业,凡是有条件的一般不要实行经营承包制,而应当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因为承包者的利益往往与全体股东利益不一致,受到私有者的素质、社会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影响到企业不能按照现代化企业的要求去进行生产经营。但是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实行经营承包制能够充分调动承包者的积极性,比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会好一些。但是在承包合同上,必须注意处理好所有者与经营承包者双方的利益关系,特别是要明确规定承包者每年要提留折旧费的比例,对发包的财产要规定保值或增值的指标要求,实行严格的有奖有罚责任制,以避免企业发包几年以后,出现上交承包款的收入还抵不上发包财产损耗的数额。股份合作经济(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社员)大会和代表会,董事会是企业法人,董事长是法人代表。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和代表会的领导、监督下,按照制订的经营方针和决策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董事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日常工作。任何股东和董事个人都无权直接干预董事会和董事长的工作。但董事会和董事长要分别对股东大会(或代表会)和董事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审查和监督。股份合作经济(企业)要建立职工代表会机构,维护职工权利,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股份合作经济(企业)的这种相互制衡体制,有利于建立有活力的约束机制。对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廉政建设也有着积极的意义。以上所述的股份合作经济所有制在产权结构、经营方式、收益分配、经营管理、组织领导等方面的特征表明,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现代化的经济组织制度,对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现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我们在深化农村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要遵循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和实践检验真理、生产力发展检验科学社会主义的标准,按照股份合作经济的特征要求,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生产关系,更好地推进我省的农村经济现代化建设。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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