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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PA制度环境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         ★★★★
CEPA制度环境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
作者:101ms.com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3 1:59:00

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455-第456页。

  [⑨] 汪秀兰、王天喜:《浅谈香港与内地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析广州中院首宗适用香港法判决的涉港借款担保案》,载《法律适用》,2000年08月。

  [⑩] 袁泉:《世纪末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1] 李华杰 许隆 周维平主编:《跨世纪的粤港澳区域经济》,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6年11月第1版,第39-40页。在相互投资方面,规模相当大。据统计,仅1992-1994年,小珠江三角洲实际利用外资达179.35亿元,占广东同期实际利用外资261.6亿美元的68.6%,而港澳地区在小珠江三角洲的投资则达140亿美元。在贸易方面,小珠江三角洲与港澳地区关系更为密切,自1979年以来,不断蓬勃发展,双方贸易额估计在200亿美元左右。在工业方面,小珠江三角洲已成为广东的工业中心区,自80年代中期以来,港澳地区(尤其指香港地区)大规模地将制造业北移,主要集中在小珠江三角洲地区。此外还有基础设施、金融旅游等方面的合作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12] 波斯纳:《为经济发展构筑法制框架》,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陈炜恒译。理查德?A?波斯纳是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资深教授,是法和经济学领域内的权威学者。本文是他于1998年8月19日至22日在美国阿斯潘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所发表的演讲。

  [13]《粤港澳制订大珠三角商法典》,(综合报道):(星岛日报报道)针对港商在珠江三角洲出现不少商业纠纷情况,国际发展策略局主席冯华健正与广东省及澳门三地代表,订立《大珠三角标准商法典》,港商日后可以此为基础,签订合约或协议,当出现纠纷时,亦可按法典规定审理。促进珠三角经济融合的国际发展策略局,上月底访问澳门,有鉴于香港及澳门商人在内地遇到纠纷时,三地法律及司法制度不同,很难预测问题将会如何解决,故粤港澳三地决定,订立《大珠三角标准商法典》,而建议亦获中央支持。

  [14]「日」上柳克朗等编:《商法总则?商行为法》,日本有斐阁1993年版,第16页。

  [15] 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16] 胡晓东:《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17]「美」哈罗德?J?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409页。

  [18]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30页。

  [19] 乔新生:《以统一的民商法律促进海峡两岸早日统一》

  [20]胡颖廉:《商法的精神-从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转变析商法存在的意义》

  [21]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32-35页。

  [22]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中文版,第23页。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Under CEPA and Its 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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