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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PA制度环境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         ★★★★
CEPA制度环境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
作者:101ms.com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3 1:59:00

香港及澳门的需要,在征询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这意味着,届时一些国际协议适用于某地区而不适用于其它地区,从而导致各地区的本地法同其它地区适用的国际协议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不同国际协议之间的冲突。(5)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统一的终审法院,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统一的终审法院加以协调。(6)在民商法或私法领域,中国大陆与港澳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特定时期(50年)内处于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法律之间的冲突。(7)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极其广泛,按照两个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仅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防务以及按基本法不属于其自治范围的事项,其它事项由特别行政区管理,故特别行政区有广泛的立法权,导致各地区法律差异极大,在广泛的领域会产生区际法律冲突。(8)根据两个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中央法律仅限于基本法以及有关国防、外交和其它按基本法不属于其自治范围的法律,故直接通过中央立法来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2.理论上的解决途径

  从国际私法的发展史来看,可以说国际冲突法是在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和发展起来的。到了20世纪,区际冲突法的发展在单一制或联邦制多法域国家里,表现出集中统一的趋势,即各法域自己的区际冲突法部分地或全部地向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发展[⑥].世界其它国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不外乎有两种:一是区际冲突法途径;一是统一实体法途径。就统一实体法途径而言,有学者认为[⑦]:“鉴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中国当今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过早地采用统一实体法来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显然有违”一国两制“的原则,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不宜采用。在中国采用统一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具有理想主义色彩。”。就区际冲突法途径来说,世界上其它多法域国家通过采用该途径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作法:(1)各法域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2)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本法域与其它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3)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比如,波兰于1926年颁布的区际私法典。(4)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实际上适用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如此。

  学者认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应该是这样的[⑧]:首先,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或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然后,在各地区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用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再后,仍在充分协商和协同的基础上,通过在某些问题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者各地区分别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便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最后,全国实体法最终实现统一,但这在目前只能是一种理想,是一种遥远的理想。

  3.现实中的困难

  根据我国现行做法,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分别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但这在实践中难度较大。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因此香港法应作为处理本案的准据法。但适用香港法解决实体问题,对法院来说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⑨]:1、香港的法律制度属英美法系,其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衡平法、习惯法等,对我们了解香港法律制度造成一定困难。而两地语言文字的差异则给互相了解造成巨大的障碍。“英国的判例一般都追溯到19世纪中叶,这些判例香港经常要运用,要把这一百多年的判例都译成中文是不可能的,要将26卷的成文法译成中文也是件艰巨的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单由香港或单由内地翻译这些判例或成文法都是有困难的,因为香港方面虽然对英文和英国法律比较熟悉,但中文及中国法律的术语却不大精通;而内地在英文水平、香港法律及英国法律方面的了解上也有一定的问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适用的外国法律属成文法,上述途径应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对于主要使用判例法的国家或地区,就存在相当的困难。

 

  三、CEPA的契机:区域统一实体法-《大珠江三角洲统一商事法》的制定。

  尽管学者认为在中国用统一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是一种理想主义色彩,但“这并不否认各法域在充分尊重各自法律制度独立的前提下,在互相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分别就某些具体问题制定适用于全国统一的实体规则的可能性。”[⑩]这是一种理性的观点。由于从实际来看,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规则并不现实,但是在经济交往频繁,已相当程度上形成唇亡齿寒的经济依赖关系、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先制定局部的区域统一实体法已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确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首先,从地域范围角度看,制定局部统一实体法,而不是全国统一实体法,其影响范围限制在一定领域,一方面可避免全国大范围的法律动荡;另一方面通过友好协商而达成的局部范围内的统一,不会破坏或动摇一国两制的政治体制,以避开这一政治雷区。其次,从政治角度看,局部范围的统一,不是行政指令,而是平等基础上的协商,以共荣为宗旨,以解决实际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为目的,在特定领域而不是全部领域统一规则,不仅不是违背一国两制的原则,而且是充分体现特区的自治权利,是对一国两制的遵循。再次,从统一对象看,不是在全部领域求得统一,而仅仅是在自主程度较高,规则较为一致,政治制度色彩较淡的商事领域实现统一,而且是在经济联系较为紧密的地区(大珠江三角洲),长期的经济交往已使得各种利益群体的制度安排、交易的游戏规则,文化习惯等逐渐融合、认同和了解,故法律的统一难度不大。因此,从总体上,区域统一实体法的制定具有可行性。而本文将统一实体法的地域锁定在大珠江三角洲,建议制定《大珠江三角洲统一商事法》,乃基于以下经济和法律两个因素的考虑:

  1.经济:大珠江三角洲的因素

  大珠江三角洲从区域地理的角度来看,是一个整体,包括小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中山、东莞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市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和香港、澳门两个国际海港城市。大珠江三角洲是粤港澳经济区域的核心。小珠江三角洲作为广东对外开放度最高的重要区域,与粤港澳地区已经形成唇齿相依、休戚与共,趋向经济融洽的密切经济关系[11].

  由此可见,大珠江三角洲已经形成贸易、投资、服务与生产要素流动的网络,以及逐步融为一体的区域关系。这一关系的形成并非三地政府以协议或条约所作的安排,而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市场为导向,主要依靠微观企业层面的活动而达成的……尽管市场的力量、企业的行为、优势的互补、利益的结合,是区域经济赖以成长的根源。但一方面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问题限制着区域经济的深入纵横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港澳地区和内地的关税壁垒和实质性的非关税壁垒,以及内地的系列法律制度经济政策,都在相当程度上构成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障碍。所以大珠江三角洲虽然无论是在地理上还是经济上都无法割裂的一种血脉联系无法得到一种良好的制度安排从而得以长足发展。这一定程度上就形成一种循环:只有经济的力量发挥作用到一定程度,才能促进政府又更优越的制度安排介入;而制度上的障碍若无法克服,则限制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在大珠江三角洲通过市场内在的发展,推动了优越的制度介入-CEPA的产生,获取了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由此预见,在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下,大珠江三角洲的发展潜力将会进一步得到激发。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比一些专门研究市场失灵的学者所想象的要更加强健和充满活力。但是,市场的活力有赖于建立起一个能够实现和保护法律权利(尤其是财产和合同权利)的环境”。“即便不能从理论上证明一个国家繁荣昌盛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合理且有效运作的法律制度,但还是存在经验性的证据显示,法治对于一个国家的财富以及经济增长具有相当的贡献作用”[12].大珠江三角洲既然在更自由的市场经济游戏规则下运作,其市场行为就必须在法治的规范和调控下。因此,CEPA框架下的大珠江三角洲尤其需要一个尽可能统一的规则来予以规制。而正如上所述,历史给我们留下一个巨大的法律杂货店,“一国两制三法域”的问题成为大珠江三角洲法治环境的一大伤痛。而医治这一伤痛,最彻底的办法就是制定一个统一的实体法,使得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体系,不同法律制度的矛盾和争议化解于统一的实体规则中。在一个区域的市场上奉行一个而不是多个游戏规则,不仅可以避免规则之间的战争,而且可以真正体现出市场的公平和正义。制统一实体法以解决法律冲突,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A.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法律冲突是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集中体现,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发生区际法律冲突最多的地区,用《大珠江三角洲统一商事法》解决这一地区法律冲突问题,对完善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法理论和实践会产生直接的社会效果。B.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法律冲突受到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体系的影响,既包含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含成文法系和不成文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具有与目前国际社会其它国家所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明显不同的社会特征和法律特征,对这一地区法律冲突的解决,对国际社会区际法律冲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C.在当今这样一个法治社会,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社会、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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