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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PA制度环境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         ★★★★
CEPA制度环境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
作者:101ms.com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3 1:59:00

  摘要:CEPA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我国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共享区域资源的发展思维。CEPA框架首先是经济意义上的,其次是法律意义的,这体现为在CEPA框架里必须解决两个法律问题,否则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难以显现。其中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是随着经济合作深度和广度的延伸必然使得原本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更加突出和迫切,而如何去寻找新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为此,本文拟以CEPA框架为思考背景,探索在CEPA框架或者说在其制度环境下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路径-分析区际统一实体法的可行性。文章从CEPA框架下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分析出发,论述了在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先制定局部的区际统一实体法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建议制定《大珠江三角洲统一商事法》,

  关键词:CEPA,区际法律冲突,区际统一实体法,《大珠江三角洲统一商事法》

  一、CEPA制度环境的缘起与意义

  从复关到入世,牵动朝野的漫长期待和斗争终于在2001年末似乎以胜利的姿势结束。在我们看来,这一抗争的时间越是长久,抗争的过程越是艰难,就越是能彰显一种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我们的进步。WTO地位的尊贵以及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体现出来的巨大魅力,恰恰说明了这样一种哲理:经济决定着包括政治在内的一切生活现象并一定程度上操纵着它的兴衰成败得失荣辱,国家这一政治实体也不能例外。这几乎成为在战火兵燹劫难中重生的整个世界的一个默认和共识。这则意味着,如何千方百计地利用现有资源或者创造条件对国际、区际资源进行整合以求得有效的发展已成为各国当局不约而同的发展战略目标。尽管若能纵横于气势磅礴、资源充沛的国际市场,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从而快速致富是一件很惬意的事情,但难以把握的竞争态势、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摩拳擦掌各出奇谋的竞争者,有意无意所奉行的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以及各种善于钻营的市场投机者等等这一切,往往酝酿和助长着国际市场的风险,从而可能导致轻率的国际市场进入者铩翼而归。“出师未捷身先死”,反而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漩涡中的牺牲品和殉道者。正基于国际经济形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谨慎的决策者将视线理性地收拢,于是作为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一个不可缺少之一环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价值日益彰显。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等或紧或松的区域经济组织的横空出世不断挑战美国这一超级大国的霸主地位,或多或少地改变着世界经济格局,表现出强劲的生命力和竞争力,这一态势正是区域经济走势的一大力证。于此宏观背景下,我国与时俱进。2000年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与东盟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3年决定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标志着中国第一次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已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①]

  2003年6月29日,国务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更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我国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共享区域资源的发展思维。CEPA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CEPA的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双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CEPA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CEPA的内容。香港将继续对所有原产内地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内地将自200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香港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内地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以上273种以外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香港开放服务业的主要内容:管理咨询、会展服务、广告、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及牙医、分销服务、物流、货代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视听服务、法律服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领域:(一)贸易投资促进(二)通关便利化(三)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四)电子商务(五)法律法规透明度(六)中小企业合作(七)中医药产业合作。对此,有学者从政治和经济的角度予以肯定的评价[②].实际上,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采取区域性的制度安排,亦可采取关系式的制度安排。尽管宥于政治敏感性,当局抛弃了“类自由贸易区”的提法,改为以“关系”为切入口,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实际上都是一种经贸关系安排。

  在经济层面上,CEPA的意义在于开创一个更高层次、更富有成效大合作和发展的新格局,在7大领域通过提供一种制度安排,实现资源的最佳共享和组合,促进结构转型,形成整体优势,增强经济辐射能力和综合实力。在法律层面上,CEPA的意义更在于:1、CEPA不仅仅是经济合作关系的探索,更是一种法律框架的构造,为内地与香港,以及将来与澳门、甚至台湾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奠定一种法律基础和模式。2、以CEPA为契机,可为大陆、香港和澳门,甚至将来台湾现实存在的“一国二制三法域”的法律冲突提供一种新的解决思路,或者说为统一实体法这一解决思路制造现实条件。因而可以说,CEPA框架首先是经济意义上的,因为其合作的内容和目的显然都带有经济属性,合作的内容覆盖多重领域;合作的目的是为了从更深层次上促进发展,扩大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其次是法律意义的,这体现为在CEPA框架里必须解决两个法律问题,否则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难以显现。第一问题是如何对合作的运作模式和运作过程给予实质性的法律保护和规制;对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经济现象或者法律现象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和调整;第二问题是随着经济合作深度和广度的延伸必然使得原本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更加突出和迫切,而如何去寻找新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很显然,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如果无法解决,不但影响经济层面上所期待和设定的目标,而且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隐患。而现实的状态总是:法律常常是为经济鸣锣开道、保驾护航,从这个意义上来说,CEPA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是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律而已。所以,法律学者参与到CEPA制度的设计,或者说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来,或者说积极投身于经济建设中去尤其有必要。然而有点遗憾的是,现实中总是经济学家大声吆喝,而法律学者确保持着一种“理性的冷漠”或是“迟钝的沉默”[③].在国企改革中如是,在经济合作中亦如是。为此,本文拟以CEPA框架为思考背景,探索在CEPA框架或者说在其制度环境下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路径-分析区域统一实体法的可行性;并期待着有更多的法律学者将热情和智慧投注到现实的经济现象中来。正如江平教授所言:“法学家的任务是,不仅仅就法律现象研究法律,更应该了解深层次的经济问题,保持对法律的批评精神,使之更好地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④]

  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现状

  值得说明的是,CEPA对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并没有使得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性质、特征、范围等发生变化。如果说有影响,也就在于:由于CEPA所带来的制度优势,导致双方的经济合作愈加繁荣,而越是繁荣,就越是增加法律冲突从潜在的制度差异转变为现实矛盾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法律冲突案件将可能增加,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冲突理论和实践的困窘。

  1.现状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法制不统一的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存在复合法域的单一制国家。世界上法制不统一的国家很多,但与其它一些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⑤]:(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其特殊体现在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而与中国大陆的法律差异极大,这表明将来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与国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差不多,但鉴于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发生在一个单一制的主权国家内,特别行政区隶属于中央政府,从而避免了这种区际法律冲突演变为国际法律冲突的可能。(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同一社会制度下的香港和澳门由于殖民统治的历史原因而使这两个地区的法律制度完全表现为宗主国的法律制度,即香港承袭英国法,而属普通法系;澳门则承袭葡萄牙法而属大陆法系,显然二地之间也存在法律冲突,不仅如此还存在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属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就是说既有大陆法系内中国大陆与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法域的本地法和其它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法域的本地法和其它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以及《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分别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独自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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