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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统社会的资产运作形态——关于徽州宗族“族会”的会产处置         ★★★★
中国传统社会的资产运作形态——关于徽州宗族“族会”的会产处置
作者:101ms.com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9 0:13:47

    【内容提要】徽州现存大量的宗族“族会”文书中,有许多关于其会社产业的处置文书,从其产业的处置过程、交易方式及族会产业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记载,大体上可以看出传统中国农村中宗族会社组织的产业经营活动及其经营性质、产业走向,已具备近代企业经营的要素。正因为如此,对于徽州契约文书中“族会”产权关系问题的研究,对于今天深入认识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解体、转型过程中会社产业结构的演变及其与“法”的关系诸问题,提供了较为翔实的依据。本文从产权关系形成的“法”的角度,重点分析宗族族会产权关系的形成过程及其基本制度,并集中讨论不同族会产业的处置程序和基本制度及由之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等问题。

【关 键 词】徽州文书/宗族族会/产权关系/会产处置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422X(2002)02-0034-07

  徽州现存文书档案中保存有大量的有关宗族“族会”的会社文书,以笔者所目及,大体上有祭社、爆竹会、人力车会、佛事会等文书,由于其中有不少文书是关于会社产业的处置文书,从其产业的处置过程、交易方式及族会产业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记载,大体上可以看出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的会社产业的经营活动及产业经营的性质、走向等问题。而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一般是认为会社组织的产业经营已经具备近代企业经营的要素。正因为如此,对于徽州契约文书中族会问题的研究,就引起国际学界的浓厚兴趣(注:关于徽州地方社会会社组织研究,参见[日]涩谷欲子《关于明清时代徽州农村社会的祭祀组织——祝圣会簿的介绍》,日本《史学》第59卷第1、2、3号,1990年; 拙著《清代祁门善和里程氏宗族的“会”组织》,《文物研究》,黄山书社1993年10月版;《清代徽州的“会”与“会祭”——以祁门善和里程氏为中心》,《江淮论坛》1995年第4期; [日]涩谷欲子《从徽州文书中所见“会”组织》,日本《史学》第67卷第1号,平成9年9月刊行; 又陈宝良《中国的会与社》,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3月版等。)。此外, 由于会社组织的文书契约大都是原契(注:由于收录系统的不同,文契有散契之称谓,实即为契约另一方所收执的契约。从这个意义上讲,散契比收于业主手中的文契如收录在帐簿、租簿中的文契似更可靠,因为业主收执的文契,造伪现象较为普遍。本文所使用的文契,均系散契。此外需做说明的是,散契中亦有税契和非税契之分,税契即“红契”,未税之契即称为“白契”。),过去没有发表过,很少有人进行研究,因此,这些珍贵的地方私家文书,就为今天深入认识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特别是宗族族会经济运行状态及会社产业结构及其“法”的关系,提供了翔实的依据。

  本文从“法”的关系的角度,主要分析宗族族会产权关系、不同族会产业的处置程序和基本制度,以及由之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等问题。

   一、族会产权关系的形成及其基本制度

  族会产权关系是极为错综复杂的。为便于对族会问题的研究,这里将不同功能的会社如祭祀性会社即祭祖、佛事、乡土神祭祀所成立的会社;二是依其文书所涉及的交易形式的不同,分为买卖、典当、出息、寄产等会社产业处置文书,按其文书所反映的经济关系进行分类。如置产关系、交易关系、产权转移的程序,以及文书经济关系的变化等等。

  当然,由于会社关系文书在很大程度上与其他土地契约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有许多相类似的地方,如在土地买卖、典当等交易的场合,其交易的程序、手续、交易的价格确定等,可以说与当地民间土地的交易制度及惯习有相当密切的关系,不可能出现较大的出入(注:关于徽州民间田地房产交易形态的研究,参见拙作《明清间徽州的房地产交易》,《平准学刊》第五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明清时期徽州民田买卖制度》,《阜阳师院学报》1987年第1期; 《徽州民间田地房产典当契研究》,《文物研究》,黄山书社1988年出版。),因此对会社产业交易制度及惯习的分析,姑略而不赘。而令人感兴趣的,则是会社组织对其产业究竟如何处置的问题。而弄清这一问题,对于认识地方社会会社组织产权关系的变迁,显然是有帮助的。因为对产业的进行处置,说明此时的会社已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进行活动,传统地方社会组织及宗法关系的支配和控制力开始削弱,从而有可能生成出新的社会经济关系,而这种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成长,最终会起到促使传统农业宗法关系解体的作用,这一点是决不能忽视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有必要对会社产业处置的基本制度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关于会社产权关系,是在会社成立之时即已由会员共同议定,并且作为“会规”对其会人起到规制作用。而从会社组织成立的前提条件来说,无疑是必须具备与会组织活动相应的财产。正因为如此,会社组织对于会众入会产业、会社自置产、会产的处置等产权问题,自然是十分注意的。所以从会社组织关于产权处置的制度,不用说是以维护其产业的稳定为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会社组织对于财产处置的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在会规之外的变通性做法,就在会产处置的个案性文书中反映出来。从会社组织的财产处置制度分析,这种变通性的个案文书,显然更具有反映实态的意义,殊值注意。

  从制度的层面分析,关于会产出卖的场合,如果将所见会社文书稍作归纳,大致有如下几方面:

  (一)依会规定制,由于会产是以“同财共产”的原则所集合的公共产业,所以无论田地还是银钱,一旦入会,其田地产所承担的会租谷或会租银是不允许拖欠的,这可以说是所有会社组织的定规。其典型的例证,如清顺治十五年(1658年)癸巳十月歙县蓝渡“立祭社合同人十五户陈受惠等”(注:原件藏安徽省徽州地区博物馆,未编号。),因领“会内祀银,帐目久未清算,以致陈世远、陈一沧互相讦告”。经徽州府裁决,认为所入会产“如有取赎,必要十五户人齐到,照契原价现银取赎,不许转领转当”;此外,还规定“不许私自盗卖、赎回”,如果其会产生息“再有余银,凭众眼同共封,亦随即买填,不许会内私自盗领”。既经地方官府裁定,想必在官僚士大夫及民间社会的观念形态上是认为会产不能由会中个人自行进行处置的。如果个人自行处置其已入会的财产,则被公认为是“盗”的行为,“违者,众共闻官,以更祀废典论罪”。可见官方对会产的“同财共产”原则是持维护的态度,而对于有违者的处罚自然是相当严厉的。

  (二)既然官方规定会产不许盗卖,那么,在会内的产业如果必须进行出卖的场合,会社组织应如何处理呢?在通常情况下,会产的处置方式,则必须由所有会人到齐,共同商议,并出具买卖文书,由当年及前届会值、会首签署其交易文书,才被视为合法行为。如雍正十一年(1733年)九月“程崇文支裔房长程君所、廷木、锦章、公五等,因会中乏用”,出卖其会产田租“三分四厘三毫五丝,共租十一秤半(注:秤,徽州乡间重量的计量单位,每秤斤数,各不相同。一般来说,明正德前公田收租每秤约为15斤,正德后每秤为18市斤,沿及清代无改。另有“诅”的计量单位,一诅约为26-27市斤。关于此,参见前示拙著《清代祁门善和里程氏宗族的“会”组织》。),出卖到程处为业,得受时值价九五银十六两一钱”,即是由会众公同处置其产业的(注:此契藏安徽博物馆,馆藏号:2:16819/7。)。程氏出卖会产文书,可以视为“同财共产”原则得以实施的例证。

  (三)应该承认,如果就会社组织成立的经济目的来考察,分散的个人财产的集中,显然是为了加快会产的积累,其意义不用说是在于会产的独立经营性的强化,并进而成长为与传统社会经济组织相对应的营利性机构。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岁在戊申季春望日”所立“光义聚孤会”,其会规说“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共邀七名,每名助洋不等,除朝拜小华山赈孤外,仍余之钱,每年二分行息,出放至三十三年,共蓄积有五十余元”,因“恐后染指之弊生”,于是采取“汇收公放”之法,规定:1、会内选年于八月初一日当众清算,上交下领, 不得科派;2、会内所积银钱,公议放出会外,会内人一概不许押当;3、会社的活动,会人必须参加。“如有一名不到,罚钱四百文,以充公用”。同时就会社活动的内容也作了详尽的规定(注:在异姓会社中,会规具有约束行业经营行为的作用。如下契:“立合同人汪长洪、黄元芝等,今因埠章紊乱,弊窦丛生,挑货则争先者有之,私囤者有之,遇事则退后者有之,取巧者有之。甚有藉合埠之名义,便一己之私图者。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由是组织关帝神会,重议规条。凡属在埠之人,入会以后,皆当谨守会规,如敢故违,照章处治。计立合同二十七纸,除将一纸存公外,余人各执其一,以作凭证,而资信守。

  民国二年 月 日立合同人等 戴旺发等(具名略) 代书 吴吉瑞”)。如汪长烘等人所立关帝会所立会规,其中规定:“一、到埠挑货,轮流挨转,不准争先,不准私囤,违者罚洋二元;一、到埠挑货,负有责任,不准擅动及有不规则之行为,违者罚洋四元;一、到埠服务,须系本人或其子孙,不准租抵,违者降名迫交合同;一、在会之人,如有年老不能到埠服务,应向车会交替,如果无人承受,方准替与外人。替会每股以五元为限。违者除名,追缴合同;一、埠头遇有差役,轮流往应,不准退后,不准取巧,违者罚洋二元;一、在会之人,不准酗酒滋事,结队横行,致坏会誉。违者除名,追缴合同。”从表面来看,此人力车会所定会规,大体上是可以说明会社成立的原则已开始向社会规范转化,会社经济利益目的降为次要地位,但从会产生息、违规罚银以及会产增值情况分析,其会产向独立经营转化的趋势,也是相当明显的。

  二、个人的会产处置权

  以上仅是就制度的层面来说明会产的管制形态。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入会人的财产状况有相当大的差距,如果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加以严格地限制,想必难以适应会产的运作。在这种情况下,入会人对其入会产业的处置权有所提升。而在考察中国会社组织产权形态时,其入会人对其入会财产究竟有多少处置权,显然是令人感兴趣的问题。

  关于会人对其产业所享有的处分权,仅从现存徽州文契中,即见有田地产买卖文书、会产寄产文书及替会文书等。惟为对此问题有进一步的认识,姑将不同场合下的会人自行处置其产业的文契备录于兹,以期明了。

   1.关于会人田地产业交易文书

  就通常情况而言,田地房产交易在徽州民间已成定势,这从大量的徽州文书中足以得到证明(注:关于此,参见拙作《略论明代徽州的土地占有形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 《从徽州土地文书看地权关系的演变》,《徽州社会科学》1995年第1、2期合刊。)。这里仅从会人交易的角度,来分析会产问题。其典型文契,如下纸:

  二十一都二图立杜卖田契爆竹会人胡仕芳、胡之焕、胡自荣、胡仕万、胡于发、胡于槐、汪士镛等,今因正用,自愿将自置化字三千七百五十二号田税七分九厘四毫、又化字三千七百五十三号田税五分二厘九毫,土名杨儿田;又化字三千七百二十二号塘税一分二厘九毫,土名沿山塘,凭中立契出卖与本都本图程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田价库平纹银十五两正。其银当即收足,其田即交管业。自卖之后,随[遂]即过割,推入买人户内支解输粮。其田从前至今并未抵押他人,亦无重复交易。此文[系]两相情愿,并无威逼等情,倘有内外人等异说,具[俱]系出卖人一力承担,不涉受业人之事。今恐无凭,立此杜卖田契永远存照。
咸丰元年十二月 日立杜卖田契爆竹会人胡仕万 胡之荣 胡之焕(余略)
(注:原契藏安徽博物馆,馆藏号:2:27990。)

  这是一纸典型的会人出卖其“自置”产业文契。这里所说的“自置”,如果理解不错的话,应是指会社组织所购置的产业,从前述会规及会产增殖的情况来看,会社组织自行置产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就文契的格式及其交易内容而言,应该说会人自置产业同民田地交易的一般形态几乎没有太大的差别。但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爆竹会人”,无疑是指“爆竹会”组织,而不是入会的个人成员,这一点是很清楚的。站在会社组织的立场上出卖其田地产业,无论是在观念形态、会社易产制度上还是现实生活中,都可以认为是会社组织的经济运作功能之一。换句话说,作为会社组织,既然具有“自置”产业的权利,也应可自行处分其产业,否则从道理上是说不通的;再者,会社组织处置其财产,则意味着会社组织已具有独立经营的权利,而从会社组织的发展趋势来看,显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2.关于“值会”的会产经营

  在会产处置的场合,依制应由全体会人齐集,公同处置。但在日常情况下,作为会组织的“值会”人,其对会产是否具有一定的处置权,不得而知。在徽州契约文书中,其可以反映会首、值会人与会产处置关系的例证,亦如下议字:

  立议字人关帝会经手人王克章等人,今因九保土名柏杨坡田一号,先年洪水氽损,今经造半成田,费用佃人垫出,面议本祀租谷,丙戌年起至辛卯年止,其六年租谷以抵佃人垫出成田半费,六年之外佃人照额交租。今欲有凭,立此议字为据。

  光绪十一年十月二十日立议字人关帝会经手人王克章(余略)(注:此契藏安徽省徽州地区博物馆,无馆藏号。)

  这里暂不就该文契所反映的租佃关系进行讨论,仅从会产处置权的角度,可知这里所说的“经手人王克章等”实系此关帝会的“值会”,其对于会产是具有“管业”经营权的,即作为“业主”与佃人结成租佃关系。不过,作为会社组织,由于会产的耕作经营是掌握在“佃人”手中,其中就包括对其租种田地的维护及水利兴修等,而对于会社组织实际上是持有该田地的“业权”,业主对这种耕作经营权,可以说是无须过问的。业主的利益主要表现在对于租谷的占有和分配上即“管业收租”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会组织因具有对佃户租谷的处置权,所以实际上即是改田地在会期间的“业主”,如果会人将其产业退会,其会社组织理当失去其产业的处置权。

   三、关于非族会的产权形态

  所谓“非族会”,是指异姓所组成的“会”组织。在农村宗族组织盛行时期,异姓“会”组织的出现,标志着会组织已脱离传统的族会组织体系,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参与社会活动。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说这类会组织已具有近代经济的因素。

  在徽州地区,其非族会组织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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