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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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01ms.com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2 9:17:34  |
则法律保护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如《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总之,商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商法的本质所决定。目的在于规范、保障和促进营利。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随着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我国商法会逐渐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卫国主编:《商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2版。 2、李玉泉、何绍军主编:《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梁建达编著:《外国民商法原理》,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王保树主编:《商事法学•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董安生等:《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雷兴虎:《略论商法的基本原则》,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4 期。 7、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8、冯大同:《国际商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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