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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史学 学科结构和学科制度         ★★★★
中国法律史学 学科结构和学科制度
作者:101ms.com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8 15:29:37

  内容提要:近百年来的中国法律史学,从最初的中国法制史“一枝独秀”,到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比翼双飞“,再到中国法律文化史和中国法学史(含中国法律史学史)引领众多的分支学科“百花齐放”,体现了中国法律史“学科群”的学科结构的动态性和规律性。中国法律史学的创新,除了选题的创新、史料的创新、方法的创新和理论的创新[2],更亟待学科制度的创新。

    关键词 :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结构、学科制度

    世纪之交的时候往往是多事之秋。上个世纪末才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口号已经先后被热烈讨论过;刚刚迈入新世纪小康社会的人们又遇上中国实现加入世贸组织、北京成功申办奥运和足球闯进世界杯等一连串振奋人心的大事。然而,法律史学科却逐渐淡出人们热闹的视线,中国法律史学似乎因为未能充分提供建设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本土资源”,也无法直接与WTO等国际规则接轨,在“史学危机”之中被推挤到了学术的边缘。有学者曾承认:“法律史研究目前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人才流失,经费不足,各个分会无法开展活动,《法律史论丛》连着好几期压在出版社许多年未能面世。”[3]进入新世纪后,“近来国家的两项举措引起了法史界的震动,一是在统一司法考试的预案中没有法律史的考核内容,一是在同等学历人员申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有关考试中取消法律史。这两项举措将对法律史的生存造成相当大的冲击。”[4]显而易见,中国法律史学的生存空间一度被压缩到令人窒息的地步。

    难道法律史学真成为了“夕阳学科”?法律史学遭遇困境的问题症结到底是什么?法律史学的出路在哪里?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法律史学一直在不断反思和求索。学者们开始检讨法律史学的学术观点、研究结论等学科内容;继而回顾法律史学的发展经历,形成法律史学对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术史思潮的回应;进而发现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也需要反思和总结,这种自省精神至今还在进一步深入渗透法律史学研究中,从而催生了法律史学科意识的自觉。

    然而,中国法律史学科面临的上述现象和问题,仅仅从单一的学科内在视角来观照和理解是不够的,正如方文先生指出:“学科发展史是学科理智史和学科制度史的双重动态史。”[5]基于此,本文尝试借鉴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和知识社会学的学科制度理论,以学科发展过程中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关系作为分析框架,重新审视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进程,并试图回答上述法律史学面临的问题,探寻中国法律史学在21世纪的创新之路。

    一 、从学科到学科群: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历程

    “学科”是西文“discipline”的汉译,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汉语系统中原本没有固定而专门对应表达的词汇。“discipline”一词经过长期的历史沿革形成了多层意思:第一层指对学生的训练,尤其是智力和品德的规范和训练;第二层是处罚与惩罚;第三层则是知识的分类。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也有三个含义:一是按照学问的性质而划分的门类;二是学校教学的科目;三是军事训练或体育训练中的各种知识性的科目。[6]对照中西不同语境对“学科”一词的理解,可以看出在西方语境中“学科”是兼有“学科制度”(而且是第一、第二层意思)与“学科结构”(第三层意思)的双重含义的,可是到了汉语语境中,学科制度的含义被遮蔽了,剩下的主要是学科结构的含义了。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说明中对学科的定义就明确为“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学科群”是本文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学科群是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一组学科。每个学科群包含了若干个分支学科。”[7]在我国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中,原则上是用学科名称,但考虑到实际应用和学科分类层次的需要,使用了“学科群”这一概念。掌握了“学科群”的概念,就会意识到法律史学发展到今天,已经不仅仅是一门学科,而是一个学科群,对于回顾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的发展史,认识法律史学的性质和地位,理解与中国法律史学相关的学科结构和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过程有着重要的帮助。

    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发展史,正是从学科独立到演化为一个学科群的历程。

    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制史学科初步形成阶段。

    中国古代原本是没有法律史学这一专门学科的,有关历史上法律活动的研究是从属于总体历史叙事,《汉书·刑法志》为后代纪传体史书确立了它的基本存在形式。也是在世纪交替的时候,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和法律教育的兴起,中国法制的发展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向。法律知识的分类,不再沿袭传统律例体系,而开始引进西方法学学科分类方法和体系,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开设了《中国历代刑法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等课程,尽管作为一门学科应具备的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尚不成熟,但是中国法制史却以一门独立的学科面貌出现了。当时引领中国法律史学前进的带头学科是中国法制史史料学,沈家本作为晚清修律的领军人物对中国法制史的垂青,他本人所著《历代刑法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总结性著作,在学科初创之时意义不可低估。此后程树德、陈顾远、杨鸿烈、瞿同祖等大家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探索和完善,开拓了研究的领域和视野,突破了原有的学科框架和思维定式,并尝试应用新史学方法和法律史观,在中国法制史学科框架内开始酝酿着新学科。

    20世纪30年代,杨鸿烈在继《中国法律发达史》之后出版《中国法律思想史》,为中国法律思想史领域的开山之作,但主要还是作为学术研究课题,他自称:“《中国法律思想史》尚是一部尝试的创作。”[8]的确,中国法律思想史那时未取得作为制度化的独立学科地位,一般将其视为中国政治思想史学科的附属部分。尽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断得到了发展,但是没有 成为制度化的专门学科,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作了“不同于其他中国法制史的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10]已开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风气之先,是举世公认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成功的经典著作。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兴起,与中国法制史并驾齐驱,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约十年间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最为突出的成就。

    由于解放后中国法律史研究传统的中断,特别是经过十年动乱给中华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和沉痛教训,恢复和重建中国法律史学被优先提上日程。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工作者在长春会议经过广泛的讨论,确定中国法律史学为两门分支学科: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在张国华、饶鑫贤二先生的主持下,率先主编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作为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教材。不久,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均被列为大学本科课程,无疑极大的促进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各大学法律院系纷纷成立法律史教研室,由专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在司法部和教育部的支持下,全国的法律史学者携手合作,编写了《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出版)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张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两部法学教材,解决了教材建设的燃眉之急,也部分满足了当时对于中国法律史认识的“知识荒”。20多年来,以《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命名的教材约50多种。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者在长春创立了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专业学术团体:中国法律史学会,并于1986年分别成立了中国法制史研究会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北京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博士点,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尤其是多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出版,是中国法律史学学科建设的新的里程碑,标志着这两个分支学科走向 成熟。

    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崛起是学术界的一道风景线,中国法律史学在学科分化与综合交互作用中演进。

    在思想文化界的“文化热”中,中国法律史学尝试“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出版意味着中国法律文化史研究的兴起,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后期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获准将法律文化列为法律史的硕士、博士点专业方向,则标志着作为制度的中国法律文化史学科的产生。

    中国法律史学者对各法律部门史展开了系统的研究,产生了《中国刑法史》(蔡枢衡,1983;周密,1985)、《中国民法史》(叶孝信主编,1993;孔庆明等编1996)、《中国经济法制史》(蒋晓伟,1994)、《中国古代行政立法》(蒲坚,1990)、《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沈国峰,1984)、《中国监狱史》(薛梅卿,1987)等等一批部门法律史著作。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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