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深圳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其信贷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深圳注册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是由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组织发起设立,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暂行办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
据了解,深圳市目前共有近10家机构经工商部门批准开展小额贷款信贷业务,另外还有一批以担保公司或其他名义注册登记的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